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人社发〔201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年第二批)的通知》 ( 桂人社函〔2021〕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3〕68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认定由企业报送相关材料至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认定。

  二、补贴对象

  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补贴标准: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按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缴费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