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2013〕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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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琼府〔2013〕21号)精神,决定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保险合称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要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三、组织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心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明杨 (市政府办副主任)
何 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加说 (市财政局局长)
陈 星 (市农保局局长)
成 员:邢福来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许环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光武 (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副局长)
何荣锦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
何淑群 (市审计局副局长)
周文陶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郑 洲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林师乐 (市民政局副局长)
何启佳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吴少雄 (市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符传万 (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
何 锐 (市公安局户政股股长)
林师杨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电话:63227767),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星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二)工作职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互通信息,统筹安排,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各项工作,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进行管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核定、使用,向市财政局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的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市农业局配合镇人民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依法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主动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居民身份证。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镇人民政府牵头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做好征地情况及缴费补贴政策的说明和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2.政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征地农民违反养老保险相关规定,采用虚假手段骗取缴费补贴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缴费补贴资金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农保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补贴参保范围和保费筹集
(一)补贴参保范围
1.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失地面积重新调剂分配土地的除外),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2.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家庭提出,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示无异议,送镇人民政府审核且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年龄计算,以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准征地文件的时间为基准日。
(二)补贴标准
缴费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我市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额度给予补贴。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缴费补贴。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三)补贴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各级政府征地时,不论征地项目性质如何(包括公益性用地及非公益性用地),均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须由相应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是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
2.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市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当年提取的统筹准备金的50%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当期缴费补贴不足,或者本办法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另外50%专项用于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本方案出台前已计提的统筹准备金累计结余,可一次性提取50%用于解决本方案出台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
统筹准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市人民政府使用统筹准备金,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统筹准备金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制度衔接
(一)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含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将缴费补贴划入其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上两种方式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其个人是否继续参保缴费,自主选择,但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
(二)纳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