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府〔2013〕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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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农(林)场,各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单位:
《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9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该工作落实成效不明显。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印发实施了《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为妥善解决新老办法的过渡与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遗留问题,根据
新办法第六章关于“原办法下发后被征地的农民,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自2009年6月原办法颁布后至2013年4月
新办法颁布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原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而未参保的农民,采用本意见办法处置。
(一)年满16周岁且个人不愿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市政府另给予直接发放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金,直至寿终。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金不予以继承。
(二)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补助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