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海渔〔201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厦海规〔2020〕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海〔202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2015年12月23日重新修订,该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有效推动了我市海洋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为加快我市海洋新兴产业和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解决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充分发挥项目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经多方征求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3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重点用于扶持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以及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中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海洋与渔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含南方中心项目经费);
(二)上级财政下达的可用于海洋与渔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查,组织对各项目进行评审、验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扶持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投资补助、企业后补助等。
第二章 扶持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渔业,海洋产业支撑体系、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厦委发〔2012〕6号文规定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文化产业等。南方中心项目经费重点支持其成员单位的项目,以及福建省内其他涉海科研单位、企业及高校的项目。
第八条 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包含增资扩产项目)。
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注册(南方中心项目不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生营业收入6个月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依法纳税,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三)转化的成果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取得发明专利。
第九条 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
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重点产业化项目的,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生营业收入12个月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依法纳税,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三)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能够明显推动我市海洋经济产业发展水平。
第十条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招商引资、市级孵化器和海洋创业创新基地内的涉海企业申报第八、九条项目可以采取先申报、评审立项,补助资金待营收达到时间要求后拨付。
第十一条 支持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按照企、事业法人总投资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时鼓励多项关联项目整合后联合攻关,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南方中心项目不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主体应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签订明确的技术合作协议,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
(三)重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攻关,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
第十二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新增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南方中心项目不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纳税;
(二)项目能为我市乃至海西海洋事业发展提供资源共享、项目孵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建成后应对外开放共享,并按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项目能为海洋科研团队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保障服务,给予优先支持。
(四)平台项目重点围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各环节进行“补缺补位”,完善服务功能,原则上不予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平台开放共享。
(一)每年对平台服务机构开放共享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服务机构根据实际考核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用于平台工作经费。
(二)对平台开放共享用户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应付金额的30%。
第十四条 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后补助,具体如下:
(一)对于企业自主研发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海洋保健食品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批文给予30万元资助。
(二)取得临床批件、临床I、Ⅱ、Ⅲ期研究阶段的海洋来源的I类新药物分别给予100万元资助,在厦门进入产业化后给予500万元资助。
(三)对于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的以冷链物流为主的涉海水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获得农业部认定的海水养殖新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
(五)涉海企业制定海洋产品标准获得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注册认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六)承办国内、国际性大型行业规范标准游艇、帆船展会分别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
(七)承办国家级、国际性海上帆船赛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50万元。
(八)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一次性补助50万元,获福建省著名商标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五条 品牌培育及人才引进。
(一)引进高层次的海洋经济发展人才的扶持、奖励费用,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获得我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都市渔业项目。获得省水乡渔村称号的,按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获得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的,按照上级财政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补助。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依法纳税;
(二)涉及到用海项目,必须取得海域使用相关证书;种苗行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引进新品种须取得进口许可。
第十七条 支持远洋渔业项目。
(一)远洋渔业项目资助对象为2012年9月17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承担项目正常运行且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的企业,及其列入农业部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的远洋渔船和农业部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建造的新建远洋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有关单位应当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329号)有效期(2019年12月1日)内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补助。
(二)截至2020年底,我市远洋渔船补助规模控制在120艘(含运输船)以内,补助款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各级财政远洋渔船补助(指渔船建造、购买或贷款贴息)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远洋企业落户厦门,需事先报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领取厦门地方远洋渔业补助。
(三)总部企业在厦门,总部公司或在厦门的分支机构拥有远洋渔船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渔船总吨位5000吨及以上,可以申报3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在厦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渔船总吨位3000吨的,且至少1个厦门分支机构拥有远洋渔船的,可以申报100万元奖励。享受总部奖励的企业,10年内不得迁离厦门,否则需全额退回奖励款。
(四)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作业方式技术改造且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或者转场到公海、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或台湾直航远洋渔船运回我市口岸的自捕(养)水产品,按渔捞日志、海关报关单统计数量以及厦门市场交易单数量(水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加工厂、冷库或暂养池交易单),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其中,空运金枪鱼每吨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助,其他远洋捕捞产品和养殖水产品每吨给予不超过200元补助。我市全年水产品回运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六)鼓励我市退养渔民与有资质从事境外水产养殖的对外投资企业签订境外用工合同,持有效签证赴境外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对签订用工合同满两年,且实际在外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年的退养渔民,一次性补贴3万元,每人限享一次。对聘用本市退养渔民20人以上(含20人)到投资所在国务工满一年(渔民实际在外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且期间已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医疗保险保费)的我市企业,按照每个用工人员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领取我市地方财政补助的厦门远洋渔业企业每年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养)水产品回运量占企业渔船(养殖场)生产年报总量应达到以下比例:金枪鱼不低于10%,其它水产品回运不低于60%,方可享受我市远洋渔业扶持政策,第十七条第四、六款除外。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市财政局将中止后续资金拨付,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此后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厦门远洋渔业项目补助申报。
第十八条 支持渔业产业发展。
主要支持渔港、泊位、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渔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创建特色渔村。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6:4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 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本办法编制《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申报指南是本办法的补充说明文件,主要对项目类型、重点领域、资金使用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其他注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