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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投资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投资备案工作的通知
桂发改投资〔2019〕71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制度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 桂政发〔2009〕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 ( 桂政办发〔2019〕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投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驻邕区直(中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实施。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将批准文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二、鉴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职工群众自筹,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建设单位及财政部门均不给予资金补助,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相关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属地备案的原则,建设单位凭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可直接登陆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http://zxsp.gxdrc.gov.cn/),注册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提交后完成备案并获取项目代码,并按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建设单位可持原用地《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