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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6日


  贵州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长远制度建设,着眼当前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省情的全科医生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2.创新机制,服务群众。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二、总体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15年,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拥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远期目标。到2020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达到国家要求,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规范统一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规范培养模式。自2020年起,将全科医生培养模式逐步规范为“5+3”培养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2020年前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取“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以“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为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2.统一培养方法、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12〕48号)执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3.规范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统一执业准入条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省卫生厅负责)


  5.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本科教育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要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


  6.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3年起,各医学院校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同时,逐步扩大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省教育厅负责)


  7.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


  8.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全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与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年度考核挂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1.转岗培训。选拔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1年的转岗培训,培训结束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卫生厅负责)


  2.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招收的本科医学生,相关医学院校要适当增加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可注册为全科医师。(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3.农村定向培养。2020年前,对到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省卫生厅负责)


  4.提升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5.社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城市社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卫生厅负责)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1.引导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在基层服务,可按照《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建立契约服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以内,其中签约服务的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不低于签约居民总数的10%。(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制定鼓励基层首诊和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各地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中心、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有利条件。(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加强监管。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全科医生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签约服务及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等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具体激励和考核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鼓励城市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支持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对于志愿到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并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根据我省出台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