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8〕159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人社厅《转发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8〕6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管理工作,统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指导各地具体操作,推动就业补助资金规范使用,现就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闽政〔2008〕18 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用人单位)。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为:“4050”失业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的城乡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被征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等灵活就业人员。
3.就业困难人员在宁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高校毕业生
1.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宁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含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代为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按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具体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按其为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具体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按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执行期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执行期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当月计算(认定时间以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的“认定时间”为准)。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执行期从离校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三、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企业(用人单位)提交:《企业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1)、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