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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199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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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局、委、办、处:


为落实执行《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堪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州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执行云南省政府19号令发布的《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采矿权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州、县(市)矿产资源管委员会(或矿管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市)矿管办是直接负责其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同级财政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要配合、协调做好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