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财会〔2019〕1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琼财会〔2023〕8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工作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海南全面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7〕8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所称高级会计师,是在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中设置的副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兼职或转岗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审包括直接评审和认定评审。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按要求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申报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学历(学位)和资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参加直接评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6年。

  (三)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7年。

  (四)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9年。

  (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15年。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的,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转岗一年后,满足基本条件的,可转评高级会计师职称。

  参加认定评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八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一)至(五)的其中一项,或者(六)至(九)的其中二项,不受第七条的学历(学位)和资历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直接评审或认定评审:

  (一)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结项并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三)入选全国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四)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博士后流动站出站考核合格人员。

  (六)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与会计专业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七)参加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并已取得相关证书。

  (八)被省级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九)取得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或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政策理论水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在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者)并达到国内会计专业先进水平,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参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省财政厅认定的优秀毕业论文,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三)撰写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第一撰稿人,每篇不少于5000字)。

  (四)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第十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参加直接评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