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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5〕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企业:


《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影响,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5〕2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涉煤企业收费管理工作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涉及煤炭企业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非税〔2015〕19号)规定,向煤矿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督促煤炭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履行缴纳义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税务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抓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我市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煤矿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迟于2015年8月1日起实行查帐征收。(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三)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清退工作。从2015年5月15日起,暂缓向煤炭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2014年12月1日后征收上缴省、市财政部分,市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清退。(责任单位: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设定行业协会会费标准。严禁以任何与利益挂钩的形式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严禁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和要求捐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认真落实支持煤炭行业发展政策


(五)每年从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煤矿企业“四化”建设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六)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继续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继续暂缓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督促指导县级国土、财政部门按照黔府办发〔2015〕22号文件规定,做好采矿权价款的缴存工作和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退还、使用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


(七)参与兼并重组煤矿因矿区范围变化新增的资源,采矿权价款按资源储量分煤种计算并收取,其中炼焦用煤、优质瘦煤以6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其他煤类以3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新申办采矿许可证煤矿一律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对应的最长颁证年限拟动用资源储量计算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八)实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一律不再增设审核或变相审批手续,非必须程序环节一律删减,征管档案已有资料一律不再要求重复报送,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一律按照政策办理延期手续,税法未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的减免税一律实行“备案即享受”制度,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应当征收的税收一律上报省局审核确认,除专项专案检查和协查举报外一律不得进行税务检查。二是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涉税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对一”需求响应机制和“绿色通道”。提高对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效率,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管辖的以最快速度办理企业申请的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不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做好统筹协调。三是煤矿企业遇到涉税争议、涉税难题和需要个性化服务的,可直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馈,由涉税领导小组限时办理。各级税务机关服务不到位的,由市涉税领导小组查实后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发电上网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提高瓦斯发电企业积极性,财政部门积极帮助瓦斯发电企业争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


三、强化金融服务


(十)金融机构对煤炭行业的信贷支持要做到保持流量,盘活存量,争取增量,提高质量,不搞“一刀切”式抽贷。完善煤矿企业信贷偿还周转机制,及时办理煤矿企业存量贷款续贷手续,鼓励各金融机构新增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十一)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保留煤矿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合理配置优良资产,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按照黔府办发〔2015〕22号文件规定,进一步简化、优化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促进煤电互动


(十二)参照省煤电联动临时调节奖补专项资金方案同步设立地方电煤供应奖补资金。完善煤电联动机制,以企业自主协商为主、政府积极协调为辅,合理确定电煤价格,维护电煤供应稳定。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十三)及时足额支付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货款,解决煤矿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用煤企业支付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承兑汇票总金额不得高于应付货款的30%。(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四)鼓励就近就地清洁高效利用煤炭,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