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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6〕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4-0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好“办法”,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税管理工作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减免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减免、依法审批原则。税务机关应以税法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减免税事宜,不得越权或违规办理减免税,也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凡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媒体及时公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的依据、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权限、申诉电话等,并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效能与便民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审批完毕。在减免税审批时以拖延时间方式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条 减免税申请、申报和审批管理的程序
(一) 《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纳税人申请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报批类减免税项目严格执行国发〔1988〕26号、(94)财税字第001号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已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项目(详见附件1)。
(二)属于申请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详见附件2),并按《办法》第十九条要求提交所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备案类企业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类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或按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备案类的减免税管理手续由市、县国税局办理。备案类纳税人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采取“即报即备”的管理办法。
(三)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应当在发生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新办企业资格确认。对已按规定取得新办企业资格确认的纳税人,各季度不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申请并取得新办企业资格确认的纳税人,各季度实行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人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实施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对当年发生有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包括已办理资格确认和未办理资格确认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具体说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事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批权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
(四)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其他企业,如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减免税等企业,实行即报即批、一次审批的管理办法。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五)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性审批、年度对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资格实施年审(以下简称“年审”)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该类纳税人发出年审公告,通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年审。年审的程序和要求是:1.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审表》(详见附表3)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在每年的3月10日前连同财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机关;2.年审工作实行谁审批谁受理的管理办法;3.年审的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审查;4.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年审工作并签署“年审合格”或“年审不合格”,通知纳税人执行;5.对年审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追征已享受减免的税款;6.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施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依法取消减免税资格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之日。
(二)特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按《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涉及适用两项以上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享受适用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