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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8〕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阳中医学院、遵义医学院、贵州师范学院、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商学院: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精神,逐步落实高校与下属公司剥离的要求,推动开展高校所属企业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向,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分步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目标。落实高校在改革中的主体责任,履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明确高校所属企业改革目标,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2.统筹分步实施。整体谋划、统筹推进,充分考虑高校所属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分类分批实施改革工作,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先试点后推广,把握好改革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扎实推进。


  3.保障平稳过渡。充分考虑高校所属企业发展的特殊历史和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的特殊性质,精心组织设计、做好政策衔接,维护好企业职工和高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平稳过渡。


  4.严防资产流失。在改革过程中做到履行程序、规范操作,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审计监督、严格追究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改革范围。


  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纳入改革范围,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省属本科高校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先试。


  二、改革方式


  (一)全面清理。高校应先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将所属企业均转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并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采取不同方式分类进行改革。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改革。


  (二)分类改革。对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企业,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整体划转到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也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脱钩,相关收益统筹用于高校所属企业改革成本补偿和学校事业发展;划转、转让企业原则上不得冠用校名,应在划转、转让的同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对与教学科研相关的企业,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批准,可保留并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不宜纳入企业管理的各类资产一律回归高校统一管理,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管理。对“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和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注销、撤销、破产等方式清理关闭。


  (三)集中监管。高校原则上不再新办企业,清理规范后没有保留企业的高校,要关闭注销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确需保留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要建立相关制度、完善治理结构,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及保留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高校所属企业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应尽快清理、退回或经评估合理作价有偿使用,不宜纳入企业管理的各类资产一律回归高校统一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先行先试。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为第一批试点学校,在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方案分步推进改革工作,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阳中医学院、遵义医学院、贵州师范学院、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商学院为第二批试点学校,在2019年4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方案分步推进改革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各高校制定的本校所属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要科学合理,明确具体的路径、方法、时间节点、部门分工、保障措施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等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批执行。


  (二)全面推开。其他省属高校(含高职院校)和市(州)所属高校(含高职院校)于2020年开展高校所属企业改革工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等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批后分步实施,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如条件成熟,学校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纳入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