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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府〔201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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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展,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两权”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是指专门对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到期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设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从市级财政或其他资金安排,资金额度暂定500万元,根据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两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情况适时追加补充风险补偿金。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对象是指我市辖区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其他从事“两权”抵押的非银行机构(含担保公司)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择机纳入。

第五条  风险补偿范围

1、坚持有限补偿原则,即对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两权”抵押贷款,因借款人生产经营自身原因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贷款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不含利息以及补偿对象违法违规操作产生的不良贷款。

2、发生风险时,该笔抵押贷款属于组合抵押贷款即除 “两权”抵押外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抵押资产或财产,暂不列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六条 贷款行为须发生在全市“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后。



第三章  补偿条件、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风险补偿申请条件

1、“两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2、贷款以及贷款用途符合《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文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3、借款人的贷款已逾期6个月以上还未还款的;

4、金融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

第八条  风险补偿标准:符合第七条的“两权”抵押贷款本金出现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补偿比例为30%;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补偿比例为40%;“两权”抵押的单户贷款补偿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金融机构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

第十条  风险补偿按以下程序申报和拨付资金:

1、申报:贷款损失确认后,金融机构应于每半年后第10个工作日前,按“两权”抵押内容分别向市农业局、市国土局申报上半年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2、审核及审批:收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