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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扶贫办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省国税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进一步落实复员退伍军人政策待遇,加大复员退伍军人困难人员帮扶力度,保障复员退伍军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一)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均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核实一个、保障一个、不留死角”的要求,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全省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


  (二)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复员退伍军人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政策扶持。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退伍军人,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实行先照后证,及时办理。


  (四)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及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业外)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籍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工-培训-就业等方式,引导和补助各类企业招收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增加工资性收入。


  (六)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领办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的,降低项目申报门槛,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金扶持。


  二、鼓励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创业培训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春潮行动”计划优先安排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技能提升培训优先安排困难企业复员退伍军人,并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八)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由农业部门、扶贫部门优先纳入农民技能培训,并实行免费培训;对有发展种养殖业意愿且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由扶贫部门将其列为扶贫项目实施重点帮扶对象。


  三、积极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十)对就业困难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的,按照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想方设法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生活难”问题


  (十一)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计入收入统计。


  (十二)对复员退伍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五、千方百计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住房难”问题


  (十三)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力争在2015年全部改造完毕,做到应改尽改;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的,由县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全部纳入搬迁计划并优先实施。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由县级扶贫部门通过“小康寨”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扶持,优先进行农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其发展乡村旅游脱贫致富。


  (十四)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六、加大力度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


  (十五)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要对复员退伍军人全面落实各项医疗优惠待遇,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


  (十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对复员退伍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十七)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叠加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