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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5〕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08〕6号)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1 号)精神,大力推进社区办公用房建设,提升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经2015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宁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部署要求,推进社区办公用房建设,提升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办公用房是指社区组织用于居民议事、开展活动、办理事务的场所,包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办公,一站式服务大厅等服务用房。

第三条 社区办公用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各地要统筹社区党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住区的各类社区办公用房应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在城市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并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一)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计容建筑面积5‰的标准配置;(二)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2‰配置。

第六条 社区办公用房应处于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的中心或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层高不小于2.9米,房屋所处楼层必须在地面上一至三层,且采光、通风、给排水必须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落实社区配套用房时,要按相关规范标准统筹规划社区办公用房。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注明配建标准;在方案审查阶段要协同民政部门研究确定社区办公用房的面积和具体楼层、位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社区办公用房的面积和具体楼层、位置;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将社区办公用房作为重点内容严格把关。

第八条 国土部门在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应说明宗地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第九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对规划部门确定的社区办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进行核对,对该部分用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第十条 对于零星开发的住宅区,其计容建筑面积若少于3万平方米,则按标准折算缴纳异地购建补偿金;计容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之间,或者不宜单独建设的项目,经民政部门统筹研究后,也可以采取缴纳异地购建补偿金的办法。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及东侨社会事业局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民政与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