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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5〕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完善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制度,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就当前执行干部退休工作政策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干部任免管理机关应严格按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精神,及时办理有关退休手续,不得自行延长退休时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比例。

二、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的规定,确定干部的出生日期,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核对干部出生年月,以干部的出生月份为达龄标准做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在其达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做好交接工作准备,达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工资照发,次月改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三、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结束后,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参照闽委办〔2000〕37号和闽委办〔2000〕81号两个文件规定的特殊政策办理人员提前退休。

经省委编办批准进行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省属事业单位,可以按《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