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20 川国税发〔2002〕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办法》第四条中,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省冈跨县市经营的纳税地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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