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5日
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各类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
(二)设立子企业及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四)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主业以外的其它投资。
第四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第五条 监管企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严禁与资信不佳、财务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投资人合作投资;严禁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和行业投资;严禁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变相投资等方式规避审核监管。
第二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一级。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负债水平相匹配,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
第八条 监管企业次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年度经营预算情况;
(三)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上年末资产负债等情况;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或总额、资金来源构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五)计划投资项目(包括结转项目和计划新开工项目)汇总表。
第九条 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超过经核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第三条(二)(三)(四)(五)款的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投资额度的,须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净资产5亿元(含下限数不含上限数,下同)以下的企业,主营业务单项投资项目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
(二)净资产5亿元至10亿元的企业,主营业务单项投资项目金额3000万元至7000万元的;
(三)净资产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单项投资项目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
(四)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项目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
超过上述投资额度的投资项目,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企业章程对重大投资额度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管企业设立境外机构,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上报核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项目核准书面请示;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含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
(三)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的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对合资合作者的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事项说明;
(四)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需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收到监管企业投资事项请示后,重点审核项目投资额度、项目产业类别、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自监管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回复意见,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时限据实延长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的,须向市国资委说明情况。如需顺延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实施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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