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9-11-07 来源:防城港市住建局
各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备案管理,根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防政发〔2019〕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3名以上(包含3名)的
房地产经纪人员(已取得
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房地产经纪人和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备案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互联网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包含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提交材料
(一)《防城港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复核)备案申报表》(下载网址: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二)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四)
房地产经纪人员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
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
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证明等材料不得在两家及以上机构重复使用。
资料备齐后送至北部湾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30、31号)窗口。电话:0770-2881352。
四、受理时间
(一)在2019年11月15日(含当日)前进行工商登记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互联网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包含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进行备案。
(二)在2019年11月15日以后进行工商登记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互联网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包含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五、备案程序
(一)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我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明。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备案变更或终止手续。
(三)我局将定期在局官网上公示已进行备案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名单、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等,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
各县(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由其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
六、备案复核程序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限为2年,但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的备案证明有效期不得长于设立该机构的备案证明的到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