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2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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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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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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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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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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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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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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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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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占面积 |
m2 |
涉及宗地数 |
宗 |
建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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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有偿使用宅基地情况 |
有偿使用面积 |
m2 |
有偿使用年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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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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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有偿使用类型(勾选): 1.一户一宅超占面积() 2.一户多宅超占面积()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宅基地() 4.历史原因超占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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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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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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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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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基准地价 年 有偿使用费用非用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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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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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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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本人因 ,需申请宅基地有偿使用,该宗地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 平方米,其中申请有偿使用面积 平方米,使用年限 年。本人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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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户因 ,申请宅基地有偿使用,该户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超占面积 平方米,申请有偿使用面积 平方米,使用年限 年,情况属实。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张榜公布,已满 日,且本户申请的有偿使用宅基地四邻无争议,群众无异议,同意该户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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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意见 |
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内容情况真实,符合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条件,土地所属单位已召开会议讨论 该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并张榜公布无异议,以上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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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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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村民会议及集体决议
经 年 月 日 村(社)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同意 户对本村(社)位于 地段的集体所有土地 平方米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年限 年。具体同意该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的成员签名如下:
签 名 (盖手印) |
签 名 (盖手印) |
签 名 (盖手印) |
签 名 (盖手印) |
签 名 (盖手印) |
签 名 (盖手印) |
签 名 (盖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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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属单位总户数 户,成员 人,其中同意户数 户,同意成员数 人。(盖公章) |
附件4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及《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宅基地基本情况
本合同涉及乙方宅基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东靠_____________________;南靠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靠_____________________;北靠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不动产测绘图(含坐标)。
第二条 超占面积
该宅基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以不动产测绘面积计算标准为准),超占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收费标准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并发布执行的文昌市农村集体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坐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如同一个农村集体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则按照较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作为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实施过程中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有偿使用收费金额=收费标准×农房超标准占用部分土地面积。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有偿使用费金额
该宗地基准地价为____________元/平方米,超占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偿使用费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第五条 有偿使用年限
有偿使用年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支付有偿使用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元)。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对超占的部分,乙方在使用期内具有占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利。
2.乙方应自行承担房屋的质量安全责任。
3.消防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具有按规定收取并使用有偿使用费的权利。
2.甲方负有保障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水、通电、通路”等必要生活设施。
第九条 滞纳金
有偿使用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每延期一日,按有偿使用费1‰的比例累计加收滞纳金。拒缴滞纳金,宅基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征地补偿款中扣除累计拒缴的滞纳金数额之后予以分配。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变更:
在有偿使用期间若出现超占面积减少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按实际情况调整有偿使用费金额。有其它需要变更情形的,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变更合同。
(二)合同解除:
1.因配合规划建设需要征地搬迁等情形的,合同解除,有偿使用费按剩余年限不计息退回乙方。
2.如乙方拒不配合因规划建设需要征迁本宗地则合同自行解除,超建建筑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置,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乙方。
3.有其它需要解除情形的,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有偿使用期间,如遇到法律政策变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