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6〕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6〕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 黔府发〔2016〕5号)等有关规定,本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即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业年金缴费。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由单位代扣代缴。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需转移或需支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时,单位缴费部分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级,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业年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完整、安全和独立。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定期核算,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建立不少于三个职业年金计划。建立职业年金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及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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