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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1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8-22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0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要求,规范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对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和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发生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和直系亲属赠与行为之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据孰先的原则确定。
二、个人换购住房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