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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铜府办发〔2015〕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21年6月28日规定,决定修改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铜府办发〔2015〕135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从即日起废止《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暂行办法》(铜府办发〔2015〕135号)文件,现予以公布。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职工贷款需求,促进住房保障,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利,解决更多的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3号)、《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公积金委〔2014〕3号)精神,经借鉴其他市(州)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是指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合作,将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暂由受托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执行的利率为商业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在职工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逐月补贴给借款人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每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补息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情况编制预算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根据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计划,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与流动性之间的平衡,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超过90%时,公积金中心在按照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先后轮候放款的同时,可以开展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当存贷比低于85%时,则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以保持合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存贷比指标每月与其他业务指标按时上报省住建厅监管处,每年3月底前以年度公报形式在政府网站、公积金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


第二章 补息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含管理部)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必须同时具备《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符合受托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申请贷款之日前,借款人及单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新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单位的,按连续缴存计算,达到规定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能够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担保;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补息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额度与期限按照《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息贷款的补息方式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利息补贴方式
(一)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履行商业贷款还贷期间,根据借款人实际月还款利息测算后,按月为借款人补贴利息差额。
(二)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归还月应还款额后,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月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于次月通过受托银行划入借款人的还贷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补息金额为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不含罚息),计算公式为:
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月补息额=(实还利息-罚息) ╳-------------------------------
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四)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补息金额。
(五)对借款人因逾期还款所支付的复利、罚息部分,公积金中心不予补贴。
第九条 借款人当月未实际归还贷款本息的,次月公积金中心将中止补贴利息,待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再恢复补贴利息。
第十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利息。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公积金补息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补息,并通过法律手段索回已发生的补息资金。
(二)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补贴利息。
(三)借款人被催告三期(每月一次)未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受托行诉讼后构成违约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补贴利息。


第五章 补息贷款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