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府〔2018〕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扶持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规定《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扶持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府〔2015〕181号)即行废止。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琼府〔2014〕10号)文件精神,加大对我市
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平台,进一步满足
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
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基于“
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提供一定比例担保,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助保金”,并由政府提供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而发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小微企业池”是由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认定,交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
小微企业群体。《“
小微企业池”管理办法》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政府扶持
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企业助保金”是由“
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助保贷”额度的规定比例,用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市政府授权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合作银行对铺底资金放大10-15倍办理“助保贷”业务,发放优于同业水平利率的信贷业务。
第五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
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
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以及确定合作银行等重大事项决策。组长由分管科工信的副市长担任,市科工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文委、人行文昌市支行、合作银行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条 市科工信局是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助保金专户,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与合作银行确定入池企业,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对“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工商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文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市助保金管理协助机构,负责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向行业企业宣传政策,负责“
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推荐工作,并适时监控企业贷后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企业的发展状况;人行文昌市支行负责企业的信用监督工作,并指导监督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的开展。
合作银行负责积极满足“
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需求,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通报助保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和助保金贷款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助保金是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收益”的原则组建,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首期“政府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合作银行总贷款投放额度达到约定的最高放大倍数后,再根据情况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合作银行按照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存放每家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的金额不高于全市安排的铺底资金总规模,可根据贷款实施情况分批存入,即首期存入的铺底资金500万元。合作银行签订合同满一年的仍未投放贷款的,将存入的“政府风险补偿金”收回,同时根据各合作银行发放“助保贷”的笔数和金额由领导小组负责重新分配。
第十条 “
小微企业池”中的借款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前,先行缴纳“企业助保金”,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2%-4%比例(信用类贷款可适当提高比例)自愿缴纳。“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按照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入企业助保金专户。
第十一条 “助保金”账户以市科工信局名义开立,分为“企业助保金”账户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上述账户性质均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助保贷”业务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银行向“
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助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除双方共同确认为代偿、补偿外,账户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二条 “助保金”存续期间至借款企业对合作银行的最后一笔“助保贷”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贷款结清后,可对代偿后的“企业助保金”剩余部分给予返还;每年4月30日为“企业助保金”核算时点。企业发生代偿损失的,如超出本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则不再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