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六盘水府办函〔2015〕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4年—2017年)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7〕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9〕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1〕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第三条 六盘水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不包括综合整治)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第五条 政府主导。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六条 群众自愿。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七条 让利于民。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第八条 公开、公平、公正。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方式、目标
第九条 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年度改造计划,结合当地存量商品住房房源情况,将配套设施适宜的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住房房源。
第十条 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意愿、存量商品房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通过集中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由属地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将商品存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住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