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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6〕14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26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采取附征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附征率一律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