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9〕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办〔2017〕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闽税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医疗保障基金(包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级统筹、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全市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的市级统筹体系。
二、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全市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办法等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基金的利息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构成。政府补助资金及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医保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发挥主体作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于每年9月底前足额上缴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资金。
(三)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足额上缴本级财政负担的政府补助资金。
三、统一医保目录
全市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政策。
四、统一保障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莆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莆人社〔2016〕343号)和《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莆医综〔2018〕42号)等文件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的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三)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按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的莆田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待遇水平,由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