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工商注〔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10-08)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市监办函〔2023〕14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下发后,住所登记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我省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应坚持形式审查原则,由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无关的证明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二、根据《通知》精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负面清单应当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做好负面清单的拟定工作。
三、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市场主体,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工位”所属的统一办公场所应当是经当地政府同意的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区域,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对工位号实施统一的管理。登记时可进行一定标注以区别于一般的住所登记,如××路××号××大楼×楼(××室)——××工位。
四、实行“一照多址”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时申请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场所地址,可在住所后直接填写录入,然后用括号将经营场所特别注明,(如住所:××市××区××路××号[经营场所:××区××路××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住所使用证明一并收取。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申请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变更登记收取申请材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如许可证件上同时记载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执行。
市场主体可凭记载有经营场所地址的营业执照副本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开展经营,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