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综〔2011〕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榕政规〔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榕政规〔2023〕8号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可继续按原意见办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必备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理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一)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五)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七)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八)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它管理用房。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交付和验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用地规划时,应当明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   居住区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内容、规模等规划设计条件提出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文件的必备内容予以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还应当对居住区用地规划确定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