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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6〕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榕台经济合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台湾居民在福州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直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和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三、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人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登记机关对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内地现行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47—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核定。


  2、经营者姓名的核定: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注:营业执照亦同)。


  3、组成形式的核定: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的核定: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六、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