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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7〕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完善个人账户政策


(一)扩大个人账户使用对象范围。


个人账户使用对象由原参保人扩大到参保人及其父母(含继父母)、配偶、子女(含养子女)。


(二)扩大个人账户使用项目范围。


1.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自费医药费用。


2.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


3.在定点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保健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


4.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5.购买本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长期照护保险费用。


二、完善慢性病门诊支付政策


一年度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患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调整为4000元。


三、完善统筹基金支付政策


(一)提高年度大额医疗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扣除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0万元调整为不封顶,其中:6万元至5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2%;超50万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80%。


(二)提高大病门诊支付比例。参保人员患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病种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并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由原80%调整为92%,个人支付由原20%调整为8%。


(三)降低个人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超起付线至封顶线部分的可报销费用依照医疗机构等级按比例报销。在职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4%调整为10%;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5%调整为13%;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6%调整为15%。退休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1%调整为7%;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2%调整为10%;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3%调整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