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2号
)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和减少裁量的随意性,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做到过罚相当。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原则。对在同一区域内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相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