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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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各评估机构:
为加快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进程,规范矿业权市场,促进矿产资源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贵州实际,现将《贵州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7日
贵州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实施意见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加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矿业权价款评估实施意见。
一、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74号主席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40号国务院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41号国务院令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18号省人大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 和《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黔国土资[2005]22号)的有关规定。
二、 评估技术标准
(一)《研业权评估指南》(国土资源部修改方案);
(二)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 2006 年第18号公告);
(三)《关于国土资源部2006 年第18号公告的说明》。
三、适用范围
(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
(二)新立、扩界、延续、转让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需计算价款的;
(三)国土资发[2006]12号文和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文规定,需要计算价款的;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颁证权限的:
1、 探矿权 : 中型以上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矿区;
2、 采矿权 : 大、中型矿山;对煤矿矿山,指生产建设规模在9万吨以上的矿山。
四、评估结果处置
(一)探矿权:实行备案制。按《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6号)和《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矿权:实行确认制。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和《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定标规定:
l、方法:采用“差额抽签法” 确定评估机构。
2、项目打“包”:根据评估项目费用预算结果进行项目的合理分配后进行打“包”和编号,要求每“包”项目评估总费用不低于10--15万元;
3、中标率:标签的数量应与参如抽签的评估机构数量一致,项目“包”编号应标注于标签上;中标率最高不得超过70%;
4、抽签活动的启动:具有两个项目“包”以上时,方组织开展抽签活动。
(二)评估机构的邀请:
1、原则每月的1----5日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矿业权评估“网页上公布拟评估项目名单,并提出评估的具体要求;遇“五一”、“国庆”和“春节”等长假时,则于长假结束后的10----15日公告。
2、凡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可在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名;报名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
3、报名截止日后2个工作内,省国土资源厅对报名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和不符合条件的,其名单均将在“矿业权评估”网页上公示、公示时限为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将正式在其门户网站的"矿业权评估“网页上公布参加抽签活动的评估机构名单; 正式公示期满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签、签订合同等活动。
5、凡被正式公示确认的评估机构,请携带资质证书附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证明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场所、时间进行登记后,参加评估抽签活动。
(三)抽签规定:
1、主持人宣布抽签开始。首先由工作人员当众展示注有项目“包”编号和“欢迎下次再来”字样的标签和签箱,然后将标签投入箱内:评估机构依次抽签,并将抽取的签递交主持人,主持人与其他组织抽签工作人员验证后,当场宣布抽签结果;
2、抽签结束后,参加抽签的工作人员在抽签结果确认书上签字;
(四)签订合同
1、 中标的评估机构应于抽签当日与省国土资源厅互递委托书和承诺书,委托书由省国土资源厅拟定,应写明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等;承诺书由评估机构拟定,应写如期履行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等内容。
2、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 由省国土资源厅于抽签当日与中标的评估机构签订。
(五)其它规定
1 、 凡被正式公布参加抽签活动的评估机构应如期参加,否则,一年内将不再接受其报名:
2 、 对中标后不接受委托、不递交承诺书或已接受了委托,已递交了承诺书,但不签订合同的,以及签订了合同而不履行合同约评估机构,将取消其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资格。
六、评估资料的提供
(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评估,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所需的主要地质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经批准允许行政审批出让的矿业权评估,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 正式编制的普查程度以上的地质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2、 地质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和最新成果承诺书。
3、 申请采矿权评估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认定意见书。
4、 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由评估机构收集补充 。
七、评估组织机构
由厅领导、资源处、法规处组成省国土资源部门矿业权评估工作组。具体职责为:
(一)厅领导:负责矿业权评估的领导工作。
(二)资源处:主持价款评估抽签工作的前期准备,并参加抽签活动;负责评估项目网上公布、报名单位资格审查、评估机构网上公示;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地质资料;拟定委托书并接受承诺书;签订评估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实行;受理评估结果的确认与备案。
(三)法规处:参加价款评估抽签工作的前期准备;组织现场抽签活动。
八、评估组织工作的监督
贵州省监察厅驻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对评估工作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
九、评估费用的支付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属中介服务性,评估机构的价款评估费用在矿业权价款中列支,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向评估机构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
(二)省国土资源厅按下列费用单价支付评估费用
单位:万元/矿山(矿区)
矿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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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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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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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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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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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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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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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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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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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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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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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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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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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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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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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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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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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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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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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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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原料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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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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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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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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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稀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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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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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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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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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原料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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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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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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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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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及其他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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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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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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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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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及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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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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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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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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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规模:探矿权、矿区规模(万吨)按照《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的规定划分:采矿权、矿山规模(万吨/年)按《矿山建设规模分类》(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划分。
2:上述标准为单个评估项目时收费标准:情况特殊、条件复杂时,可在此基础上上浮10%;批量委托时,可在此基础上下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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