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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4〕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结果的通知》 ( 来政发〔2018〕4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拓宽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融资渠道,提升我市金融创新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桂政办发〔2014〕46号)精神,依照《保险法》、《预算法》、《合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小额融资需求,由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小额、短期经营资金贷款,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贷款偿还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银行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二章  借款人及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范围。来宾市行政区域内已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等。

第四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人民银行不要求的除外),并按规定办理了年检手续。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除外)。

(三)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房地产、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或转借他人等。小型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单户贷款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贷款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原则上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还款。

第七条  贷款担保方式。

(一)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为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担保,保证金额和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与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

(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由借款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三)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个人控股股东等)及其配偶为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需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企业业主由银行在办理贷款时确定。

(四)其他担保。除上述担保方式外,根据借款人整体偿债能力、风险状况及其他担保可能性,银行可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符合其规定的抵押或第三方提供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担保方式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必要的担保方式。

第八条  贷款利息和保险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二)保险费。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批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借款人提供第七条第(四)项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第三章  办理流程和管理

第九条  试点金融机构和风险分担比例。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原则,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首先在邮政储蓄银行来宾市分行、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中开展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参与金融机构范围。小额贷款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责任,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第十条  借款人可向银行和保险公司指定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符合贷款要求的相关材料。银行和保险公司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各自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调查,完成业务审查、审批等工作。业务办理中,各环节工作人员不得以贷谋私,不得向有关联的借款人降低业务办理条件。

第十一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向借款人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关的业务咨询和政策解释工作,向借款人明确贷款办理条件、步骤和收费标准等事项。银行要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作为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前置条件。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尽可能降低借款人除贷款成本之外的费用负担,并尽可能满足借款人除融资外的其他金融服务需求。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经银行和保险公司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出具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合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在满足放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发放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原则上贷款受理至贷款发放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人经营正常,且不存在重大不利的风险因素,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提高业务效率,及时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周转发放工作,满足服务对象合理的业务发展资金需求。

第十四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的日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