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部署,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调研时指出“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六个精准要求,打赢全州脱贫攻坚战,确保全州与全国、全省在2020年同步实现全面小康这一战略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用好用准扶贫信贷资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扶贫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抓手,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州滇黔桂石漠化集中连片贫困区群众脱贫问题和改善我州农村人居环境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途径,是助推我州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支取流程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坚持与产业开发、城镇化建设、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有关管理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专项计划的资金,从银行贷款取得的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涵盖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补助资金专项贷款两类信贷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以及与易地扶贫搬迁直接相关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及整理,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等。
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补助资金专项贷款主要支持地方政府为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易地扶贫搬迁统计数据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纳入地方政府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其他同步搬迁人口提供补助资金,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服务范围为:既包括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也包括因整村搬迁需同步搬迁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即纳入《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建档立卡贫困户移民搬迁需求计划或扶贫生态移民“十三五”规划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扶贫搬迁计划的搬迁人口。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由地方政府主导,各县(市)政府委托的融资主体(下称借款人)根据本县(市)融资计划向农发行自行申请贷款,经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集中用于移民区安置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借款人必须在农发行开立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及购买服务资金归集账户,或在同一账户内分设资金管理台帐,分别用于核算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及委托代建合同款项收入。借款人农发行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份额超过50%的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要在农发行开立相关结算账户,并接受农发行的全流程监管。
第九条 各县(市)政府要积极主导借款人筹措项目资本金到位,项目资本金应先于或与农发行贷款同比例到位并配套使用,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与项目建设的有效需求和工程进度挂钩,同时督促借款人要办妥合法、有效、足值的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局、借款人等要与农发行签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建设进行共同管理。项目监管协议中要明确委托代建等合同要素变更须征得农发行同意。各地按照与农发行签订的《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包括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取流程: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和移民局(或扶贫办)审核,送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项目的领导审签后,由项目所在地农发行审核支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州政府主要职责:成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州项目建设和移民搬迁工作,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实施进展情况汇报。加强全州项目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确保项目建设精确有序推进。
第十三条 州农发行职责: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全州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贷后管理;按照各县(市)项目建设进度与项目资金使用的有效需求,最大限度的向上级行申请项目信贷资金计划支持项目建设;组织做好分批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州移民局职责:指导、督促县(市)移民局依法开展移民工作,牵头制定易地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汇总统计各县移民局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和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和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查处移民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和参与移民安置工程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州有关部门和县(市)有关移民项目建设的协调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州扶贫办职责:牵头整合相关扶贫政策,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统计、存档、公布各县市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
第十六条 州财政局职责:督促各县(市)易地生态扶贫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的拨付和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的到位,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