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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府办发〔2012〕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6〕12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7〕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农业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为妥善解决我市老兽医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积极稳妥解决好老兽医人员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合情合理解决老兽医人员的老有所养问题。


2.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改善民生。


3.坚持属地管理、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市)负责本地老兽医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安排、养老保险办理、资格年限认定、组织实施及稳定工作。


二、人员认定


1.认定范围:老兽医包括原公社兽医站和乡办兽医站人员。原公社兽医人员是指1984年以前在公社兽医站脱产从事兽医防检工作的人员;原乡办站兽医人员是指1985-1992年在原乡办兽医站从事兽医防检工作的人员。


2.认定依据:为确保老兽医人员认定工作真实有效,以下三类资料为佐证材料,并作为老兽医计算生活补助的依据。


(1)县粮食局、农牧局所下达商品粮补助的文件;


(2)工作证、荣誉证书等;


(3)畜牧部门发放报酬的花名册、防疫报表等相关档案及材料。


凡具有以上三类材料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老兽医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时间从1963年建立公社兽医站开始,按照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者,可由本人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县农林畜牧局核实,县、区(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一次性生活补助计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参照《劳动合同法》,对离岗的老兽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1. 1995年1月1日 以后离岗的老兽医人员,按累计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当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每工作一年补助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补助半个月。其中,1995年前没有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照199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 1994年12月31日 前 离岗的老兽医人员,按累计实际工作年限,比照1995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每年补助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补助半个月。


老兽医人员离岗时已经支付生活补助的,不再重复发放。原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足。   


根据“属地管理、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市)政府将老兽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