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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产业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产业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6〕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产业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黔东南州产业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黔东南州产业基金项目投放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融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州州级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是指由州人民政府同意、州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支持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产业基金项目实行三级审核制。基金项目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基金项目投放需在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建立以州直部门或县市初审、州发展改革委复核、基金资金方确定具体投放项目的三级审核制度,并由州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组织基金项目投资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最终投放。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金融办、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资、项目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产业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条  每年1月份由州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州直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梳理拟争取本年度产业基金支持项目清单,统一报送州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州发展改革委根据州委州政府战略部署,结合州直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需求,会同财政、金融办、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项目主管部门等编制全州年度产业基金投资计划,送州人民政府审议。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年度产业基金投资计划由州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发布。产业基金原则上只支持纳入本年度产业基金投资计划的项目。年中,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全州发展状况和产业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州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年度产业基金投资计划及时调整产业基金设立计划,完善产业基金结构。


第三章   产业基金项目申报审核


第九条  基金项目投放应围绕州委州政府“三山三江一中心”、“大健康”、“大扶贫”、文化旅游等重大战略部署,优先支持由州级国有公司统筹实施的项目。县级实施的项目需承诺并按照基金资金方要求为州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具相关承诺文件方可支持。


第十条  基金项目投放要求:计划新开工项目要前期工作成熟,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能够尽快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各项建设手续完备,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所有项目均应依法履行评估论证程序,涉及安全评估的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州发展改革委同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金融办,依照全州年度产业基金投资计划,每季度末梳理提出产业基金批次投放推荐项目,推荐基金资金方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业主单位应确保推荐批次投放项目的每个项目具备如下单行材料: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构成;


(二)计划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可研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备案项目还需提供规划、用地、环评批复等文件复印件;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需提供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复印件;


(三)项目法人及股东情况,项目资金构成、到位、缺口情况等;


(四)项目法人同意产业基金以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等方式投入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基金资金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呈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组织基金项目投资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最终投放。


第四章   产业基金资金投放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申报成功后,各县市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基金资金方要求,向州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具相关支持文件并履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需按照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劣后级资金比例,先于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待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到位后,资金方能投放。


第十六条   基金资金划入州级账户后,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相关合同要求及时提取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如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取资金,所产生的资金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从劣后级资金中扣除;如超过6个月仍未能提取资金,取消资金投放计划,从劣后级资金中加扣6个月资金成本费用,所剩劣后级资金按原途径返还;未提取资金纳入州级“资金池”,由州级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