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4〕6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4-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第二、三、五、七、十四、十六条废止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情况,现对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 九四年以前实行承包制的国有企业,遗留的应退未退利润,应由企业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不得抵项企业九四年以后应缴所得税。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饲料加工企业免征或减征所得税,是指专门从事饲料加工的生产企业,不包括生产饲料添加剂企业。
三、 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临时工工资,应视为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并可做为企业计提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基数。未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临时工工资,不得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四、 公路工程局、水利工程局、市政工程处等承接财政拨款、政府投资的(如养路费、市政维护费等)工程收入,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文件规定,劳改劳教系统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便于税务部门监督管理,凡省劳动局所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必须报经省地税局审查批准,市属企业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县属企业报经县地税局审查批准后,给予免所得税。非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的劳改劳教企业,当地税务机关一律就地征税。
六、 出租汽车公司和国有民营商业企业收取承租承包人的租赁费,并入企业收入,按规定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