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市住建〔2019〕158号
各县(区)住建局(建设规划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金海湖区分局、百里杜鹃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加快绿色建筑的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全面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按照《贵州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规划》《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毕节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毕节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19年10月25日
毕节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规范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设管理,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毕府办发〔2018〕2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以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金海湖新区、百里杜鹃管理区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区域为鼓励推进地区。具体要求、目标如下∶
(一)积极推进地区建筑规模 2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除外)、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装配式建造;全市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不少于建筑规模 30%的建筑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及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到 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2023年达到15%-20%以上;2025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年达到30%。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在贵州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未发布时,根据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原则和方法作相应评价认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毕节市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牵头负责我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编制,负责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的统筹实施与解释,依法依规组织制定有助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其它配套政策,颁布装配式建筑实施目标,宣传推广装配式建筑,组织对装配式建筑实施工作的绩效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按照装配式建筑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等,编制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报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年度计划和绩效考核内容下达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六条 发改部门在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等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鼓励使用装配式建筑;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建设条件,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根据规划条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的监督管理、装配式建筑的认定和建设单位申请享受装配式建筑奖励政策受理等工作,具体程序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确定。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等,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省技术标准的,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由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装配式的实施要求,加强装配
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建设而未建设的项目,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装配指标不达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纳入绿色建筑统计范畴。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确保质量安听。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不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等优选具备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章 参建主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开展工程设计、技术专家评审等工作。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派驻监理至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质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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