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闽科成〔2018〕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和保障技术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制度,是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必要依据。技术交易额是衡量本地科技创新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等的重要指标之一,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科技规划发展目标。
今年1-9月,我省共登记技术合同4115项,技术交易额55.2亿元,同比下降24.2%。为推动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力度,普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
各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宣传与服务。目前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奖励性后补助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6〕36号
) 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规定“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四)科技成果购买后补助
根据《
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闽科计〔2015〕39号)的规定,对省内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根据技术交易费用,给予50-200万后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二、提高服务意识,扩大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各设区科技局要将在本地从事技术服务的企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