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


  为提前完成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确定的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55号)关于“到2019年,全省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的要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证,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为目标,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背水一战的决心,狠抓政府统筹、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窗口统一、业务融合、队伍建设,奋力打造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改革贵州升级版。2019年6月底前,全省50%的县(市、区、特区)和开发区、新区(以下统称县)要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查封、异议、更名更址、预告等登记业务即时办。2019年9月底前,全省所有县要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统一办理所属各区不动产登记的市要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所有市、县实现查封、异议、变更、预告等登记业务即时办。各地要全面推行一次办、一门办、一窗办、一网办、同城办、就近办,积极推广不见面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持续提升群众和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不动产登记涉及面广,事关千家万户。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将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经常督促指导,加强重大问题的协调。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同心协力,共同推进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的落实。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设置土地交易审批(备案)、房屋土地分开登记、不动产测量实地确认等于法无据的环节;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重复签订合同,提供婚姻状况具结书、委托资料真实证明、抵押物价值认定书、有无产权证说明、二手房交易确认书等于法无据的资料。


  坚持精减程序、为民服务。各地要组织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打破部门壁垒。坚持能简则简,能减少的环节、资料,通通减少;能共享的信息,坚决不要群众提供;能自行完成的工作,决不设成前置条件。坚持能并则并,变部门串联办为部门并行办。坚持能快则快,坚决提速办,能当天办、即时办的,决不拖延。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一窗办服务。2019年年底前,单设的不动产登记大厅全部取消,不动产登记窗口全部集中进驻本级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方便群众和企业集中办事,实现“只进一扇门”,因面积不足暂时不能进驻的除外。已经实现一窗办服务的地方,要进一步梳理业务、简化资料、优化流程、改造系统、提升能力,一窗受理更快捷,并行办理更顺畅,进一步减少群众排队等待时间,尽早实现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逐步扩大当场办、即时办的业务种类,更加方便群众和企业办证。还未实现一窗办服务的地方,要抓紧落实一窗办服务场地,组织整合登记、交易、税务窗口,尽快实现一窗办服务,其中房屋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进驻当地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的,要抓紧优化窗口布局,适当增设窗口,合并窗口办公;因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面积不足暂时不能进驻、单设不动产登记大厅的,房屋交易、税务人员要抓紧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共同办公。将不动产登记各项业务清单化,梳理申请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方式。申请资料由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收取,统一公示办事时限,实现只进一扇门、只交一套资料、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让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改进非住宅、企业交易不动产等事项的税收管理,明确核税标准,简化核税程序,取消中介评估环节,实现群众、企业所有不动产登记都在办事大厅核税缴税、即时办结,只跑一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数据整合。2019年3月底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房屋登记电子数据的数据结构详细描述文档提供给同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主动配合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开展房地数据整合工作,确保整合后房屋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形成空间位置一致、逻辑关系正确、历史信息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办理。在此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开放房屋管理系统,支持不动产登记提速增效。县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纸质档案,抓紧开展扫描整理、已入库的房屋登记数据的比对工作,确保2019年上半年完成比对工作,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登记数据准确率达100%。市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也要做好安排,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扫描整理、房地数据比对工作。(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信息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户籍、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减少群众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个人房屋信息和企业证照等申请资料、证明程序,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2019年10月底前,省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开发统一的收件系统,房屋交易、税务部门在收件系统中自行获取数据到各自系统并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返回收件系统,各自获取所需结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在各自系统不能推送数据之前,相互开放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着力简化资料。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清理部门办理业务要求群众、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于法无据的资料,要一律取消。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个人房屋信息等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二手房交易信息,不再要求群众和企业备案、确认。各地要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征税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形成申请材料的正面清单,在办事大厅和互联网上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社会监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不断优化流程。各地要按照一窗办服务的模式,优化部门并行办的流程,将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房屋交易备案、核税缴税纳入业务办理内部流程(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再作为申请事项,减少群众重复提交申请。要简化预审、受理、审核程序,合并预审、落宗和咨询程序,将现行的3审办,区分难易、风险程度,优化为即时办、当场办、1审办、2审办,缩短办理时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临聘多、薪酬低等问题。市、县两级政府要认真评估队伍和业务的需求关系,及时充实不动产登记工作队伍,满足业务需求。要加强教育培训,适当开展人员轮岗,强化业务培训、传帮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加强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采取前后分离、收办分离、限时办结、超时处罚、绩效奖励等措施,切实化解权力寻租廉政风险。(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做好技术支撑。各地要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务系统,特别是要抓紧升级完善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确保系统运行稳定顺畅,实现快速纠正错误信息、业务合并办理、快速扫描上传申请资料、业务办理超时报警(系统自动报送给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抓紧改造升级网络,减少网络中间连接点,实现市、县两级网络直通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提升网速,互不干扰。积极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即“互联网预申请、内网审核、现场核验发证”的“最多跑一次”服务。抓紧开展“不动产登记不见面”服务,将不动产登记平台延伸至银行,群众就地申请,银行前台受理,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后台审核,在银行完成抵押登记、融资贷款服务。2019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不见面”服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清理欠账。各地要立即开展城镇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工作,重点补足住宅区缺失的土地权籍数据。2019年上半年完成所有城镇建成区的补充调查工作,形成完整的房地权籍调查数据,重点确保老旧小区房屋全部落宗,消除房屋不能落宗对不动产登记的制约。市、县两级财政要充分保障城镇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工作经费。各地不得将权籍调查(测量)工作转嫁给群众、企业。要全面梳理、分类汇总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行政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把责任推到群众、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为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因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小产权房”,要严格依法查处,防止通过登记合法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地要对标对表,及时制定本地区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季度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具体到人,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要求。各市(州)、贵安新区要抓紧汇总本地区分时段完成压缩登记时限、一窗办服务、数据整合、“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不见面”服务的市、县名单,在2019年2月28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工作部署。各地要抓紧部署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加强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安排部署年度、季度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任务、工作重点等各项要求,破解难点、堵点,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三)干部培训。各地要加强不动产交易征税登记人员能力培训,注重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培训,确保队伍风清气正、廉洁高效。要创新培训方式,走出去、请进来、传帮带、实战培训,提升法律运用、登记业务、系统操作等各方面能力,确保登记申请办得快、办得对、办得好。


  (四)监督检查。各地要组成专项工作督查组,建立专项工作台账,部门自查,政府统筹检查,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工作任务全面进行督查。坚持以查促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跟踪督导,被检查部门要认真整改,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切实改进工作。


  (五)追责问责。各地要严格责任追究,没有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要及时约谈;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特别是没有完成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的,要追责问责。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五、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将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纳入“放管服”改革考核内容。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推进,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切实把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好。


  (二)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资金。各地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机构编制等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有效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经费需求,确保窗口建设、数据整合、权籍调查、系统升级、信息共享、软硬件配置、人员培训等工作顺利完成。


  (三)强化监督检查,推动责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各地工作情况报省政府,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进行全省通报。对工作作风差,造成群众反复跑路、限号倒号、前置环节多、收取好处费的,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毫不留情,决不手软。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广泛宣传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做好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切实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1


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主要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表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自然资源部门

3

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4

当事人约定预告登记的合同

(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说明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4项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已约定预告登记的,可不提交。


表2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提交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自然资源部门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4

主债权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5

抵押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说明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5项如主债权合同约定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

表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提交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自然资源、税务部门

5

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6

房屋平面图、宗地图(原件)

申请人提交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7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申请人提交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税务部门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

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部门共享核验

税务部门

9

房源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税务部门

10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税务部门

说明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7项和第9项是在申请时,由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第10项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的材料。






表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存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提交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

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6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7

市场准入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8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申请人提交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税务部门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

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部门共享核验

税务部门


10

房源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税务部门


11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税务部门


说明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5和第6项为经济适用房所需的材料;第7项为房改房所需的材料,是指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的证明材料;第8项和第10项是在申请时,由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第11项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的材料。





表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立抵押权登记(一般抵押)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提交方式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需求部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自然资源部门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4

主债权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5

抵押合同(原件)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门

说明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5项如主债权合同约定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


备注: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一窗办的申请材料

清单,并予以公示。


附件2

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时限目标任务表

序号

业务类型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方式

1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网上


2

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网上


3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4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查封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6

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7

在建建筑物查封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8

预查封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9

异议登记

即时办理

受理/核定/登簿

大厅


10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1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银行


1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1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13

预告证明遗失补证登记

1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4

预购商品房预告更正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5

查封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7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8

抵押权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1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20

依申请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21

依职权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


22

依申请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1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


23

依职权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1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24

国有土地(遗失)补、换证登记

3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25

预告抵押权变更登记

3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2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遗失)补、换证登记

3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2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34

国有土使用权合并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3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并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4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41

新建商品房期房转现房

5

受理(税)初审登簿

大厅/网上


42

土地一般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43

土地最高额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44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45

土地及房屋一般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银行


46

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银行


47

预告抵押转一般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登簿

大厅/银行


48

在建建筑物抵押变更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49

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50

土地及房屋抵押变更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网上


51

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5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大厅


备注:1.本表所指登记业务为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特殊登记业务另行规定;

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林权、土地承

包经营权办理流程、时限要求另行规定;

3.各地办理流程更优化的,按更优流程办理;

4.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5.办理流程中(税)表示此项登记业务在受理环节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税务机关实现并行办理。

6.办理流程中的“受理/核定/登簿”是指受理、核定、登簿都是由受理窗口1人办理,只有1个办

理流程。“受理—初审—登簿”是指受理、初审、登簿分别由受理窗口、后台审核、登簿各1人共

3人办理,有3个办事流程,其他以此类推。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