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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府办发〔201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2〕2号)、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规范民间融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三农”和小微型企业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要求


  (一)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服务“三农”和小微型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积极扩大机构和业务的覆盖面,做精做专、做大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全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制订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向基础薄弱的县域、乡镇倾斜,力争2015年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在全省乡镇全覆盖。鼓励省外资金和外资来我省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我省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管理规范、有资本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小额贷款公司空白乡镇设立分支机构。


  (三)突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重点。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实现信贷投向“三个不低于70%”,即:小额贷款余额(小额贷款额度标准由各市〈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备案)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


  (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资本实力。鼓励管理规范、盈利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引进投资者、股东追加投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等方式提高资本实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3%。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新型融资渠道和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可积极探索开展以下方式融资,并接受省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管:


  1.从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2.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下同),创新开展融资方式;


  3.向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


  4.在全省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同业资金拆借;


  5.积极探索财政性资金、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支持“三农”作用的可能性;


  6.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六)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融资比例。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之和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借出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借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其他方式融资比例另行研究制定。


  三、积极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模式


  (七)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要不断开发客户群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互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5%,向单一集团企业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八)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贴近基层的优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合作。通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等方式,把小额贷款公司打造成金融服务外包服务平台,为广大县域农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采取先试点、分步实施,再全面推行的政策,积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四、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


  (九)落实地方政府风险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监管机制。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报送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提高日常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