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专区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4〕28号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
黔府发〔2020〕16号
)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更多市场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
除列入《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13类市场主体外,设立其他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交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实行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凭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改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方式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不需在营业执照上载明,通过市场主体的章程、协议、申请书确定。市场主体提出需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具体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载明。(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加快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推动市场主体诚信自律、部门联动监管和社会协同共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企业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建立健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失位、错位。对需要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谁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对无需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应获许可(审批)但未获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有关许可〔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
七、发挥社会组织监督自律作用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