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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05〕3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针对近日我市先后发生的两起因学校办学管理不规范和无证办学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规范发展,市教育局拟定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教育局

(2005年11月25日)

  今年11月19至20日,我市先后发生了两起因为学校办学管理不规范和无证办学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严重事件。这两起严重事件给我市民办教育事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引起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其深刻教训应引起各区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防范机制,现就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教育局应严格依照《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参照与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相适应的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要始终坚持把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办学场所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条件的办学申请不予受理审批。

  二、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92号)、《厦门市公安局、教育局关于加强临时教学用房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厦公〔2002〕122号)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保障民办高校建筑安全的通知〉》(厦建工〔2004〕1号)以及厦门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的通知》(厦教局办〔2005〕218号)文的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检查。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清理、堵疏结合”的原则,由教育、建设、规划、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同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场所逐一进行检查,分门别类地进行清理整顿,及时查处办学场所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的违法违规案件。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办学场所,应及时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于办学场所条件较好,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未通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合格审验而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安监、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对办学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基本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教育主管部门可给予临时办学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