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创业租用场地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莆人社文[2016]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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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 (
莆政综〔2015〕122号
)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现将《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
2、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补贴对象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实际支付场地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三、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创业者在租用经营场地满一年后,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创业租用场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需提供有效《就业创业证》、《学生证》;登记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