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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4]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10-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但与原福利生产单位的减免税政策存在一些衔接问题,现就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仍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1989)3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除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外,“智残”及“弱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