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政策,积极开展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对于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
灵活就业是指除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各类营业证照、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以外,以个人或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就业形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1、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家电(自行车等)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餐点、学生小饭桌等便民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2、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打零工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临时就业者;
3、以自家住所为工作地点,按要求进行各种来料或半成品加工,如小部件组装、钉纽扣、做绢花、加工贺卡信封等以取得一定的报酬的家庭就业者;
4、除以上类型外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人员。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
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过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对象的社保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补贴对象社保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享受社保补贴,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社保补贴的申领办法
(一)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需经受理、审核、公示、认定,具体申领办法由各市(州)制定完善。
(二)申领社保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领人提出申请,填写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见附件),并本人签字确认,在户籍地就业的由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不在户籍地就业的由其城镇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保补贴:
1、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