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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种生活补贴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种生活补贴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局,各地、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3月1日起,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各项生活补贴,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文下发前基本离休费低于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律比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是按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办法(简称“机关办法”,见附表1、2)套改和增加离休费(含工改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等增加的离休费,下同)。

二、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今后其正常增加离休费、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均比照机关办法执行。

三、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原已享受的各类生活补贴费,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