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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崇政办规〔20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崇政发〔2020〕9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本着“可控、可管、可搞活”的原则,充分发挥试验区政策优势,先行先试,改革创新,规范开展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管理,鼓励、支持、引导东盟籍自然人在试验区范围内的龙州县、宁明县、大新县、扶绥县、江州区和凭祥市投资创业,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港澳台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政策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崇左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东盟籍自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经龙州县、宁明县、大新县、扶绥县、江州区和凭祥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为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


第三条  龙州县、宁明县、大新县、扶绥县、江州区和凭祥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管理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属基层所办理登记。


第四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经龙州县、宁明县、大新县、扶绥县、江州区和凭祥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在其所登记的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税费,税费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经营户姓名,是指申请登记的东盟籍自然人的姓名,经营户的姓名应当翻译成中文登记,并注明国籍。


第十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是指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标准和《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准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是指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的经营地域仅限于其所登记的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


登记机关对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实行一户一址登记。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申请人应当由本人申请 。


第十四条  申请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有效的护照或边境通行证。


第十六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七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的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后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及有关手续向许可部门申请办理许可项目审批,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二十条  东盟籍自然人可依据《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实行直接注销登记:


(一)东盟籍的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者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登记机关在抽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东盟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东盟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事项只涉及前置审批,前置审批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前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的,东盟籍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东盟籍个体工商户有连续三年以上不申报年度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办理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给同级相关部门。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以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依法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原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纸质材料,或自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年报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的年度报告公示及抽查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营业执照是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之内。


营业执照应当置于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一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应当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东盟籍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东盟籍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东盟籍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东盟籍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东盟籍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东盟籍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东盟籍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东盟籍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附件


东盟籍自然人经营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序号

行业列举

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号

备注

1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F513

中类

2

文具用品批发

F5141

小类

3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F5142

小类

4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F5149

小类

5

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F52

大类

6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G59

大类

7

餐饮业

H62

大类

8

软件开发

I651

中类

9

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体育用品设备出租

L7121,L7122

小类

10

图书出租(仅限漫画图书出租)*

L7124

小类

11

社会经济咨询(仅限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L7243

小类

12

广告业(不包括广告发布服务)

L725

中类

13

包装服务

L7292

小类

14

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翻译服务

L7293

小类

15

摄影扩印服务

O8060

小类

16

洗染服务

O803

中类

17

理发及美容服务

O804

中类

18

洗浴服务

O8051

小类

19

婚姻服务(不包括婚姻介绍服务)

O807

中类

20

家用电器修理

O813

中类

21

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O819

中类

22

建筑物清洁服务

O8211

小类

23

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E50

中类

*经营图书为国内出版单位的正式出版物或由批准的图书进出口单位进口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