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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17〕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泉政文〔2017〕53号)认定标准,经审核确认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

  (二)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保障的活动。

  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实物配置包括租住人才公寓、购买人才限价房。鼓励高层次人才选择货币补贴方式。

  (三)经确认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且在大泉州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安居保障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四)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工作分工,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综合协调由市委人才办负责。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安居保障的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 购房补助

  (一)购房补助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泉州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购房资金补助。

  (二)高层次人才选择购房补助的,按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购房补助在3年内发放完毕,购房当年发放补助总额的50%,其余两年各发放补助总额的25%。

  所购住房总房款如小于补助金额的,按实际购房款总额进行补助。

  (三)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本人或配偶在泉州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申请购房补助。

  (四)被确认为高层次人才前2年内至申请购房补助前在泉州市有住房产权转移行为的,不得申请购房补助。

  (五)高层次人才领取购房补助时应当签订购房补助合同,约定其在泉州必须服务满5年,不满5年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购房补助。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总额÷60个月)×在泉州实际服务月数。

  三、租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时发放的租金补贴。

  (二)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面积上限标准分别为150平方米、13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90平方米,补贴金额按各层次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2倍计算。住房实际租金如少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证明。租房补贴按月计算,从高层次人才申请之月开始。

  (四)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或选择其他保障方式后租房补贴停止发放。

  四、人才公寓

  (一)人才公寓是指政府以低于市场租金或免租金的方式,提供给高层次人才居住过渡的周转房。

  (二)人才公寓原则上应达到拎包入住水平,配置的生活必需品应至少包括包括床、沙发、厨房电器等。

  (三)人才公寓管理单位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高层次人才名单,提供相应房源供高层次人才挑选,并签订承租合同。

  (四)高层次人才签订租赁合同后,人才公寓管理单位应将合同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五)第一、二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承租人才公寓免付租金;第三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第四、五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六)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每年按相应标准免去的租金从人才安居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第一层次人才在我市全职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公寓产权;赠与合同应当约定该公寓若上市交易转让,政府有权按市场评估价优先回购。

  (八)人才公寓管理单位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人才房进行管理。租金收入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修维护等。

  五、人才限价房

  (一)人才限价房是指政府以优惠价格,设定套型面积,专门销售给高层次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人才限价房的销售价格参考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80%的比例核定,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享受人才限价房的面积上限标准分别为150平方米、13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90平方米,超出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四)集中新建的人才限价房项目立项、土地招拍挂、建设规范等按照省、市有关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五)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才限价房的房源情况,会同人社部门制定销售方案。销售程序应至少包括申请、审核、公示、选房、购房等环节。

  (六)高层次人才购买的人才限价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限价房”字样。人才限价房合同应当约定高层次人才在泉州服务满5年后,对所购住房拥有完全产权,服务未满5年的,高层次人才所享受优惠面积的溢价部分由购房人和政府各占50%的收益。

  六、安居保障的申请

  (一)人社部门建立统一的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二)有安居需求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提出申请,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公示符合条件后,根据高层次人才选择的保障方式,落实安居政策。

  (三)房屋管理单位根据申请情况组织选房,将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寓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四)购房补助或租房补贴接受日常申请,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由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按年度发放到高层次人才个人银行帐户。其中,第一年的购房补助于申请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按批次统一发放,其余两年的购房补助及租房补贴于每年12月集中发放。